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