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