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