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