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第六条有效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