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