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