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