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