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