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