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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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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