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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