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申请人第九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