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申请人第十条已修改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