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