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