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