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