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