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