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被申请人第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