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