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