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