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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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