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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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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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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