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五条已修改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