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