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五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