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