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