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