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