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