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