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