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㈠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㈢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㈣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