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