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