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