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㈠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㈡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㈢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