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