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