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