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