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