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㈡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㈢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