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相关技术资料中注明电梯以及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质量保证期限,主要部件的范围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㈡对需要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标明该预设密码;

㈢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可拆除的用于分析和保养的硬件,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