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新安装的载人电梯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鼓励住宅小区、办公楼安装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