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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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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已废止
对暂住人口分别实行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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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