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