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